国际海事组织更新燃油船生物燃料混合物规则

时间:2025-08-19 11:42:30    点击:2585

  国际海事组织( IMO)已通过关于传统加油船运输与《防污公约》附则 I 货物混合的生物燃料的临时指导。

国际海事组织更新燃油船生物燃料混合物规则

  根据新指南,允许的最大生物燃料混合比例已从25% 增加到 30%。

  仅当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允许这样做。

  该指南适用于根据《防污公约》附则I第1.5条被归类为油轮的加油船。这些船舶还必须获得运输和交付船用燃油的认证。

  船员必须将所有油舱残留物或洗舱水排放到岸上。船舶只有在其油类排放监测设备获得特定生物燃料混合物的批准后,才可以保留这些残留物或洗舱水。

  如果船舶满足这些条件,则可以保留其现有的《国际防止油污证书》,而无需进行修改。

  载有混合物含量超过30% 的燃油的船舶必须遵守《防污公约》附则 II 和《国际散化规则》第 17 章。

  对于非供油船舶,25%或更低的混合物属于《防污公约》附则 I 的管辖范围。25% 以上的混合物受《防污公约》附则 II 的管制,且必须符合《国际散化规则》的要求。

  国际海事组织还根据这些准则指定了目前批准运输的生物燃料,如 MEPC.2/Circular 附件 11 中所述。

  最近,国际海事组织在斐济苏瓦设立了新的区域办事处(RPO),该办事处设在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(SPC)大楼内。